本會於108年8月31日上午舉辦「兒少事件個案研討會」,邀請學術界及實務界專家共同研討,分別邀請成大法律系李佳玟教授主講「司法詢問員的定位與證據法問題」,台南地方法院賴純慧法官主講「司法詢問員實務案例分享」,及台南地檢署王聖豪檢察官主講「兒虐及司法詢問員協助案例」。司法詢問員的立法背景是:性侵害案件之特性為密室犯罪,證據取得困難,被害人的供述往往成為司法定罪唯一或主要證據。兒童及智能障礙被害者陳述、記憶、認知能力的不足,更增加調查定罪的困難。加上2010年連續幾件兒童性侵案件因無法證明「違反女童意願」導致被告被輕判(後來民間發起白玫瑰運動),以及2014年立法院將聯合國「兒童權利公約」和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納入國內法,2015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,新增第15之1條:「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,經司法警察、司法警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,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(訊)問。」2015年12月8日修正,2017年1月1日施行。
依據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」第15-1條第1項准許兩種類型的司法詢問:1.由衛福部訓練考核或推薦登錄的專業人士協助司法人員進行。2.由受過司法詢問之專業訓練的司法人員進行。至於司法詢問的共通特徵有:1.保持彈性,採用最適合個案的詢問方式。2.司法詢問只是調查的一部分。3.司法詢問員應持續在職進修。4.司法詢問應在一個舒適的環境下進行。5.在告知受訪者的前提下,司法詢問應全程錄影錄音。6.當發現有虐待情事的存在時,應儘快進行司法詢問。7.司法詢問員應保持溫暖支持,但中立客觀的態度。此外,司法詢問員應避免偏見,並在受訪者面前淡化權威色彩。8.在開始詢問前應與受詢問者建立關係。9.所詢問之問題應注意到受詢問者的發展狀況,使用對方可理解的語言。10.詢問時應依據受訪者的文化背景等個人特質調整。
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之1條「必要時」用到司法詢問員的案件通常是指:被害人未滿七歲、中重度智能障礙、家內亂倫、被害人有發展遲緩的情形、被害人疑有創傷反應、社工之意見及建議、現場綜合研判而認為有必要性。至於實務運作上,司法詢問員可以協助法院判斷被害人(證人)證言的可信度、協助交互詰問,若司法詢問員有鑑定人的專業,甚至可擔任鑑定證人。至於司法詢問的證據能力,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:「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其於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,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,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,得為證據:一、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。二、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。三、依第十五條之一之受詢問者。」,屬法定傳聞的例外。
在案例分享上,講座說同樣是年幼的被害人,但是每個被害人的個性、陳述能力等狀況都不同,有些被害人雖然年紀小,但是可以對被害過程清楚描述,但有些被害人可能因為個性內向或恐懼,無法對被害過程清楚敘述,或是年幼被害人抗拒進入隔離室,因此詢問改在溫馨談話室進行等,此時就可以借助司法詢問員的幫忙。
由於三位講座演講內容豐富,因此大家都覺得時間不太夠用,綜合討論時由與會者提問交流辦案心得,研討會於中午12時圓滿結束,大家獲益良多。
(佳)